10月25日至26日,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烟台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教育部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学教育改革”论坛在山东烟台召开。来自教育部、法学教育界的200余名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本次年会以“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学教育改革”为主题,并围绕“高等教育改革与法学教育治理体系创新”、“ 法律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法治中国与法学教育改革”等几个具体问题分别展开了讨论。
我校教务部部长刘仁山教授应邀出席了此次会议。根据大会议程安排,刘仁山教授于10月25日下午在“高等教育改革与法学教育治理体系创新”的分组讨论中作了主题发言。
刘仁山教授在发言中,主要结合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讲了四个观点:一、加快制定、颁布实施法学专业教育的国标;二、充分发挥法学教指委的作用;三、借审核评估之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体制机制;四、加强法学教育共同体建设。
一、加快制定、颁布实施法学专业教育的“国家标准”,建立高等法学教育的专业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在制定、颁布实施法学专业教育的“国家标准”过程中,要充分落实法治中国建设对中国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已经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新目标和新任务。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为此,全会提出法治队伍建设是最基础最关键的工作。而法治队伍除包括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外,我们认为还应包括法学教育及研究队伍。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先行。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这就更加明确了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和努力的方向。
此次会议将“高等教育改革与法学教育治理体系创新”作为议题之一,与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与举措的要求,完全一致的。我们也因此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责任重大。
为此,我们要加快制定实施法学教育“国家标准”,本次教指委会议上,李树忠副校长主持的这个“国家标准”草案,充分吸收了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老师们的意见,我们甚感欣慰。但我们还有一点要认识到的是,这个“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充分处理好基本标准与法学教育特色化和多样性的关系。如何坚持法学教育中多样性、特色化与国家标准的统一,是我们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此外,在国家标准适用的范围问题上,是否要在监狱学及知识产权法学方面设定例外条款?
二、充分发挥法学教指委的作用
在“三个体系”的建设中,尤其是法学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中,教指委应有所作为。
如何体现和发挥教指委在法学教育业务上的指导作用,组织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研究和探索,教指委如何建设成高等法学教育经验交流以及教学研究的合作平台?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借审核评估之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体制机制
即将开始的“审核评估”既不同于以往的合格评估,也不同于已经结束的水平评估。此次审核评估的目的,是要强调本科教学是高校最基础、最根本工作。《审核评估方案》所设定的观测点和评价要素,就是要促进学校“五个度”(对学校人才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学校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对学校人才培养的保障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及用人单位的满意度),提高学校“三强化”(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强化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当然,审核评估还要考察学校办学的特色化。毫无疑问,审核评估对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促进作用将是显著的。
四、加强法学教育共同体建设
法学专业人才、法治人才、法治队伍是三个不同概念,法学院的作用是有限的。
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环节看,尤其是要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能力这一背景下,建立学校、实务部门及法学研究机构的所谓法学教育共同体的建设,无疑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