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03浏览:49设置

(中南大教字〔201516号 2015922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按专业招生的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提髙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 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 本科新专业设置的基本要求是: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

第六条 申请设置本科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院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拟设本科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七条 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设置申报工作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各学院按教务部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学院申报新专业及新专业方向,须先经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学校专业建设与评议委员会负责本科专业设置的论证答辩及评定工作,评审通过后由教务部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复核通过后,由教务部报送教育部备案 (目录内专业)或审批(目录外自设专业)。

新专业方向的申报,经学校专业建设与评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可。

第三章专业建设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要充分认识专业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应确保人力、财力的投人,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第十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效果与社会认可等。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专业(无论是否跨学院,还是含有多个专业方向)须设立统一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5—7名专家组成,专业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应根据自身特点聘请1一2名校外实务部门专家。专业负责人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含专业负责人专项津贴)由各学院从本院业务经费中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公开选拔聘用。选聘程序为:学院成立专业负责人考核聘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后确定专业负责人选,报学校教务部审核,由学校发文聘任。

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续任。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副高及以上职称;

2.教学经验丰富,担任五年以上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

4.熟悉本专业发展动态、能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

5.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改革和创新精神。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每4年制定一次本专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3.负责向学院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 学研究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监督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负责向分管教学院长反映本科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5.负责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每两学年一次,由学校教务部统一组织,具体细则与程序由教务部制定。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专业负责人由学校给予奖励;专业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由学院重新选聘。

第四章专业评估

第十七条 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定位的基础性、理论性学科以及学校扶持的急需发展的新型学科等相关专业不实行动态调整。对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密切相关的应用性本科专业,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每两学年对各专业进行一次评估(新专业首次招生四年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专业设置进行调整。学校每年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及各专业的师资、招生、就业状况确定专业招生指标。

第十九条 专业评估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课程及教材建设成果、教学条件利用情况、新生调剂率、学生就业率等。专业评估办法由学 校教务部及评估办另行制定颁布。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发布预警并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专业、首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新专业将暂停招生。

第二十一条 暂停招生的专业,整改完毕后向本科专业设置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招生。其程序参照本科专业设置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如不能通过则予以停办。

第二十二条 新增专业的招生指标一般为一个建制班人数40人(语言、艺术类专业为20人),新增专业方向的招生指标则在原专业招生数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业,学校将核减其下年度招生指标:

1.师资力量、办学条件严重不足,培养方案调整变动过于频繁,完成不了开课任务的;

2.近三年招生调剂率连续居前的;

3.近三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连续居后的。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成效显著、生源质量高、就业率高的专业,学校将在上年度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五条 专业招生指标增减的具体工作由教务部会商学科办、师资办、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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