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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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教字〔201812号 2018530日印发)

为了稳步推进学校专业(类)招生与培养改革,持续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类)招生与培养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按专业类招生的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对象范围

第一条 专业分流对象:仅限于参加专业类培养的本科生(含转专业后,调整进人专业类培养的本科生)。已经明确修读专业的本科生不得参加专业分流。

第二条 专业分流范围:仅限于本专业类招生中标注的办学专业。学生专业分流时,不得选择跨本专业类招生的办学专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专业发展原则。学校根据专业发展定位、培养要求、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培养规模,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 个人意愿原则。学校在学生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高考成绩、学生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与个性化发展需求等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三公”原则。学校及时面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时间安排

第六条 制定专业分流实施方案时间:新生入学前。涉及专业分流工作的教学单位须在新生进校前制订并公布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实施专业分流工作时间:专业分流工作在专业类培养的第三学期内完成。第1—4周,涉及专业分流工作的教学单位做好专业分流的前期工作,工作任务包括:宣传发动、接受咨询、上报专业接收计划等;第5-6周,组织专业分流志愿调研并公布各专业接受计划;第7-9周,学生选择专业(专业方向),涉及专业分流工作的教学单位同时受理特殊人才的专业分流志愿申请;第10—12周,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

第八条 专业教育时间:学生修业的第四学期开始。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方向)。

第四章分流依据

第九条 分流专业(方向)。学校根据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专业类所属本科专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十条 分流计划。专业(方向)分流当年,培养单位根据专业类所属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拟定各专业(方向)的分流计划,上报学校审批并公布。学校审批计划时,可参照分流志愿调研结果,对分流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类)招生与培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未达到15人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语言类专业可降低到10人),在该年级中予以停办。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专业类所属本科专业(方向)内,填报分流志愿。填报专业数不得超过专业类所属本科专业 (方向)总数的50%。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高考成绩、学生专业分流前按 照专业类培养方案所修课程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培养单位可以结合专业办学实际,制订综合考核办法,以确定学生对专业(方向)的优先选择权。

第十三条 特别申请。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方向):

确有专长(须提供论文、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进入该专业教育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专业分流前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

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十四条 经过特别申请通道优先选择专业(方向)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分流计划数的3%。第十五条按专业类招生录取,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进入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的学生,若在该年级专业分流后,因个人原因退回原专业类,原则上应参加大类培养再专业分流。确实具备专业学习条件的,其修读专业不得双向 选择,由专业类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相关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接受监督,要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本单位的专业分流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自2018级本科新生入校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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