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本科授课资格审核认定暂行办法(修订)

时间:2021-03-03浏览:23设置

(中南大政字〔2016174号 20169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本科授课资格是指在完成了学校岗前培训实习后,能够独立承担学校本科授课任务的资格。

第三条 所有就职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初任教师(含新进教师和校内其它岗位转任教学岗位的教师,以下简称初任教师),都必须取得本科授课资格,方能承担本科授课任务。

第四条 初任教师,一般应根据本教学单位的安排,完成拟授课课程(或相近课程)的听课、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参与命题与阅卷、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助教工作一个周期;在担任助教工作期间,初任教师还须完成拟授课课程三分之二以上教案的撰写,并通过本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在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并报教务部、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初任教师方能申请本科授课资格。

第五条 初任教师参加了初任教师导师制项目的,无需进行助教工作考核,但须按学校规定进行初任教师导师制项目工作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申请本科授课资格。

第六条 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且已在其它高校教学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已参加其它高校专任教师培训考核合格的新进教师,可以不参加学校人事部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 直接申请本科授课资格。

第七条 申请本科授课资格的教师应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授课资格审核表》,经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学校教部、人事部审核认定。

第八条 对因故被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在重新承担本科授课任务前,应重新申请本科授课资格。

对因故被承消授课资格的教师,不得再承担本科授课任务。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因教学特殊需要而外聘或特聘的教师,其本科授课资格由各教学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自行进行资格审查,报教务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人事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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