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教字〔2001〕13号 2001年8月15日印发)
为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学改革,使课程体系更加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开课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上课。新开课教师所讲授课程的范围为已列入全程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一)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对拟讲授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和实验等教学环节,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的效果。
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试讲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有关教研室具体实施。各学院应成 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院、系、教研室负责人,教务部1人和2名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 客观评价。
(二)新开课审批程序
各学院严格按照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于开学后五周内将下一学期拟新开课的教师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部。
教务部收到各学院的书面报告后,X才拟开课教师的有关条件逐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各学院对经教务部审核通过的教师可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二、开新课
开新课是指教师讲授新的课程。开新课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教师本人在主讲一门或几门课程之外,开设新的课程;第二种含义是指所开设的课程在本校未开设过。
(一)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
第一种含义的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
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必须系统地讲授一门必修课程并经过三轮以上教学实践,且教学效果良好;
写出所开新课的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所开新课应有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二种含义的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
除具备第一种含义中的四个标准和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所开新课内容新颖,质量较高,不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等;
课程内容符合全程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必须先开设一个学期的讲座,视其讲座的实际效果按程序决定是否准予开新课;
如所开新课无教材时,应在课程讲授2年内编写或指定教材,否则予以停开。
面向全校开设的选修课,总学时一般不超过34学时(2学分),必修课总学时一般 不超过51学时(3学分)。
(二)开新课审批程序
任课教师向所在教研室递交书面申请,提出开新课或讲座的设想、方案、开课(讲 座)时间等,并提交所开新课的讲授提纲及2/3以上讲稿,经教研室研究同意后报所在学院批准。
各学院按照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同意后,于开学后五周内将下一学期拟开新课或讲座的教师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部。
教务部收到各学院的书面报告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新课或讲座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教务部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教务部接到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复后,对所开新课登记备案,并通知有关学院落实教学任务,正式安排开课或讲座。
三、其它
(一)教务部有权根据本办法对已经开出的选修课的师资、课程内容及教学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二)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