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教字〔2001〕13号2001年8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的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授课,需安排其他时间进行补课的调课行为。
第二条 教学任务一经落实,主讲教师应保证按教学任务完成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课时数。未经教务部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私自调、停课或调、停课之后再办理手续者,都视为教学事故通报全校。责任在主讲教师时,应扣除相应的课时数和课时费。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调、停课:
主讲教师因病、因事无法按课表上课;
主讲教师新担任的课程与原有课程时间相冲突;
因主讲教师工作调动暂时无人代课;
校外计划内教学任务与校内教学任务冲突;
其他正当理由。
第四条 全校性活动需调、停课时,由校办公室提前三天通知教务部调动课表,并由校办公室通知各学院教师和学生。
第五条 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课程主讲教师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调、停课申请表》,写明申请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课堂)等;停课必须提出拟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
提供相关证明。因病申请调、停课,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因事申请调、停课,应出 具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新担任课程与原有课程相冲突,应提供此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书;有其他正当理由须申请调、停课的,也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须经主讲教师所在学院的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上课前两天送到教务部办理审批手续。
教务部同意调、停课后,出具调、停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部备案,一份由学院留存。调、停课申请批准后,各学院教学秘书应尽快通知上课学生。
第六条 主讲教师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需要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接替,在接替授课的教师签字同意后才能提出代课申请,并报教务部审批。
第七条 各学院应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次数。主讲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或所停课程总学时不得超过八学时。超过者,除记入其该学年业务考核档案外,还不得 参加该学年度教学类评优活动。
第八条 主讲教师因病、因公差等原因而停上的校内课程,必须补足相应课时,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建立补课监督机制,凡停课者,先由教务部暂扣所停课程的课时数和课时费,待补课任务完成后,再抵消暂扣的课时数和课时费。
第九条 主讲教师办理补课手续时,应先到教务部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补课申请表》,提出补课时间,以便安排补课教室。补课任务完成后,应向教务部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补课证明单》,以抵消以前所停课时;未补足所停课时者,按所缺课时数扣发课时费, 并作为教学事故通报全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