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产学研融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教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习(以下简称“实习”)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部是学校实习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实习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四条 各学院应按照集中实习学生人数选派一定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全程管理和指导。实习指导教师应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实习要求
第五条 凡有教学实习任务的学院均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等要求,制定教学实习计划。教学实习计划一般包括: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内容及要求、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实习的地点与单位、实习的人员安排、实习的方案及检查的方法、实习报告的撰写与要求、实习的考核等。各学院编制的实习大纲和制定的实习计划报教务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学实习原则上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
第七条 教学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的,应在各学院的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当年学生人数的50%。分散实习的,各学院应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实习单位的审核并登记造册,安排教师跟踪指导。
第八条 教学实习一般于第六学期至第七学期间的暑期进行,时间为4—8周。
第九条 学生教学实习的基本要求为:
1.学生应熟悉实习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实习单位的管理;
2.学生应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尊敬师长,注重自身实践能力的培养;
3.按照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报告。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为:
1.熟悉和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实习进度,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2.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
3.跟踪指导学生按实习计划和进度进行实习,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对学生进行保密、安全、遵守劳动纪律等有关方面的思想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5.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总结、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6.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教学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实习单位的考核结果和学生的实习总结综合评定。教学实习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记。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无故不参加实习或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1/3以上;
2.实习不认真未能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教学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实习鉴定表》归档,并及时将实习成绩报教务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实习经费由财务部统一划拨,主要用于学生实习补助费、实习办公费、实习路费和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及学校的实习管理费等项目的开支。
第十五条 教学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各学院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按照年度预算和实际实习情况使用实习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实习工作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出台各专业实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教学实习办法》(中南大教字〔2005〕15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