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相关教学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12-03浏览:1837设置

各学院、全体师生:

    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现将我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摘录汇编如下,请各学院、全体师生认真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

20063161次修订)

中南大教字〔20069

2006430印发

……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063163次修订)

中南大教字〔20069

2006430印发

  

……

  第三条  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

中南大教字〔20069

2006430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的管理,规范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方法,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操作、考勤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三条 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个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权重。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并客观真实的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课程学习平时成绩登记表》。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如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询问,教师应给予当面解释。同时,学生也可在三天内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有实验教学任务的课程,平时成绩占40%(实验成绩占其中的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扩大平时成绩的比例。教师如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应在开课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负责审定,并报教务部备案,同时,告知本课堂学生。

  第七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在网上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把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与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并交所在学院,由学院进行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调、停课管理办法

200172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的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授课,需安排其他时间进行补课的调课行为。

第二条  教学任务一经落实,主讲教师应保证按教学任务完成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课时数。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私自调、停课或调、停课之后再办理手续者,都视为教学事故通报全校。责任在主讲教师时,应扣除相应的课时数和课时费。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调、停课:

1、主讲教师因病、因事无法按课表上课;

2、主讲教师新担任的课程与原有课程时间相冲突;

3、因主讲教师工作调动暂时无人代课;

4、校外计划内教学任务与校内教学任务冲突;

5、其他正当理由。

第四条  全校性活动需调、停课时,由校办公室提前三天通知教务处调动课表,并由校办公室通知各学院教师和学生。

第五条  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课程主讲教师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调、停课申请表》,写明申请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课堂)等;停课必须提出拟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

2、提供相关证明。因病申请调、停课,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因事申请调、停课,应出具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新担任课程与原有课程相冲突,应提供此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书;有其他正当理由须申请调、停课的,也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须经主讲教师所在学院的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上课前两天送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4、教务处同意调、停课后,出具调、停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学院留存。调、停课申请批准后,各学院教学秘书应尽快通知上课学生。

第六条  主讲教师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需要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接替,在接替授课的教师签字同意后才能提出代课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各学院应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次数。主讲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或所停课程总学时不得超过八学时。超过者,除记入其该学年业务考核档案外,还不得参加该学年度教学类评优活动。

第八条  主讲教师因病、因公差等原因而停上的校内课程,必须补足相应课时,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建立补课监督机制,凡停课者,先由教务处暂扣所停课程的课时数和课时费,待补课任务完成后,再抵消暂扣的课时数和课时费。

第九条  主讲教师办理补课手续时,应先到教务处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补课申请表》,提出补课时间,以便安排补课教室。补课任务完成后,应向教务处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补课证明单》,以抵消以前所停课时;未补足所停课时者,按所缺课时数扣发课时费,并作为教学事故通报全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191日起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办法(试行)

中南大教字〔200728

20071121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学生的学业管理,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本科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全校本科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通报,对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予以警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制度。

  第三条 学业预警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时引导、监控,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学生成人成才。

  第四条 学业预警的对象为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重点是有下列情形的学生:

  (一)必修课程或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

  (二)一学年所修读课程学分不足40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三)一周旷课累计达到 8学时以上或因其它原因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的;

    (五)因故办理了延长学习年限的;

    (六)其它可能影响学业完成的情形。

  第五条  学业预警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教务部在每学期考试课程成绩登录结束后,在两周内根据全程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要求,对学生考试成绩等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后对各学院予以公布,同时对全校学生学业预警情况进行综合协调。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检查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开展学业预警的工作情况,了解和掌握全校学生学习的总体状况和学业预警的有关情况,将学业预警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作为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各学院依据全程培养方案和各专业的教学执行计划,对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取得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出警示,采取有针对性地的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业预警分学期进行。每学期分期初预警、期中预警和期末预警三次。

  (一)期初预警。每学年(期)开学后的3-4周,各学院对上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和违纪舞弊学生提出警示。

    1.对课程考试不及格和因考试舞弊受处分的同学分别发出预警通知书。

    2.每学年第2学期对毕业班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进行初审,指导不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二)期中预警。每学期第910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班主任应对期初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生勤奋学习;对旷课的学生发出预警;同时安排任课老师或优秀学生辅导,以增强其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

  (三)期末预警。每学期第1416周,各学院应根据接受预警学生学分取得情况,帮助其制定有效的选课和重修计划,同时应对全体学生做好考风考纪教育,提倡诚信考试,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各学院教学秘书将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名单名单进行统计后,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每学期进入学业预警范围(含课程考试不及格、考试舞弊、旷课等)的学生,下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1),由学生和辅导员签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学生本人,另一份由各学院辅导员存档。

  第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警示情况,及时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同时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对于所有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辅导员应分别谈话并作好相应地的谈话记录。对受到二次以上学业预警通知书或办理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在加强管理和引导的同时,及时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定期沟通学生各方面情况,并作记录。

    第九条  各学院应对学业预警的学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对学业预警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辅导员应及时整理好每个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书》、以及辅导员预警谈话记录、辅导员和学生家长沟通纪录等材料,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秘书、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及班主任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中南大教字〔200515

2005914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课堂教学任务的完成,切实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彻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学生是受教育者,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地、创造性地学习,并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师必须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堂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教学任务一经确定,教师个人无权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思想性,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同类课堂选用的教材必须统一。教材应在开课前发给每位学生。

    第五条  教师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进度,并于开课前,将教学进度表交教务部、开课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六条  教师应在上课前全面熟悉教材,广泛阅读参考文献资料,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保证课堂教学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合格者方能上课。各学院(部)、系、教研室应指定认真负责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其予以指导。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并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和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九条  教师授课应做到语言简练,普通话标准,用字规范,板书规范,字迹工整;理论阐述准确,观点鲜明,概念明确,论证严密;内容丰富,联系实际,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及发展趋势;讲授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深入浅出,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教师应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课外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布置作业,认真批改。

    第十一条  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教师和学生应穿着得体,举止文明;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上课时,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和做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管理,按时完成预习、作业、复习、课堂讨论、课堂测验、实验等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缺课,因故不能上课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者,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如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交换意见或按一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反映教学意见,应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为目的。

第十七条  教师和学生必须爱护课堂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教具,不得在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上乱涂乱画,不得损坏公物。凡造成损坏者,必须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教师和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应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等,采取多种方式对课堂教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制度

200172颁发

2003528修订

为了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有关领导及管理干部应坚持听课制。学校党政领导应带头实行听课制,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

第二条  各级领导及管理干部应分别完成以下听课任务:

分管教学和师资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不少于3次;其他校领导原则上不少于2次。

教务处处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科级干部不少于2次;学生处处级领导不少于2次。

学校处级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院系学工办或年级办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系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高教研究所领导、校师资办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专、兼职督导员的听课要求,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听课人员听课时应佩戴专用听课证(牌)。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第五条  听课人员应做好规范化的听课记录,对课堂教学质量及课堂纪律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及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记录及评价表》(以下简称《听课记录及评价表》)。

第六条  课间休息或课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及要求,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听课人员有义务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或直接与教学单位沟通。

第七条  听课采取随机选择课堂的方式,听课前不预先通知,不得以上课替代听课。根据需要也可由教学单位或教务处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以听本单位(部门)课程为主。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干部可在全校范围内随机选择课堂听课,其中重点以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验课为主。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有权监督各级领导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学校办公室协调和落实校领导的听课工作,其他单位自行安排落实本单位有关领导的听课工作。

第十条  校领导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及评价表》,以部门为单位交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及各系领导、教研室主任的《听课记录及评价表》由各教学单位集中交教务处。

《听课记录及评价表》每学期在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和期末考试之前分两次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听课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务处负责检查统计全校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校务会通过修订之日起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南大教字〔20062

20062232次修订

第一条  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后勤工作人员等的过错,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达二次以上的;

3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泄露试题的;

4、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5、教师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

6、违反成绩管理规定,随意更改学生成绩的;

7、监考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违反监考规则,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

8、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9、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一次的;

2、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答案要点评阅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的;

3、丢失已阅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致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5因教学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课堂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6、因管理人员或教师的过错,丢失、损坏教学设备,或擅离职守,致使教室或教学设备无法使用的;

7、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等)的;

2、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中断讲课或提前下课的;

3、教师在授课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4、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考试成绩的;

5、教材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开课一周后未能供应教材的;

6、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教学调度失误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7、教室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或设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8、教学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9、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为教务部。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务部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教务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教学事故类型。对一般和较大教学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务会审定。

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对于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本科授课资格审核认定暂行办法

中南大教字(200213

2002121印发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本科授课资格是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独立承担本校本科课程授课任务的资格。

第二条  凡在本科课程授课的教师必须取得本科授课资格。由于下列情况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首先取得本科授课资格,方能承担本科授课任务:

1、作为教师留校或分配来校并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

2、由校内其它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3、从外单位调入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首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一般应完成该课程的听课、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指导学生实习等辅导工作一个周期,并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撰写所讲授课程三分之二以上的详细教案后,方能申请本科授课资格。

第四条  申请本科授课资格的教师必须通过本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试讲的内容由该教学单位指定,时间为1学时,参加听课的人员由所在教学单位的负责人、同行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试讲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议,并对教师的授课资格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条  通过试讲的教师应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授课资格审核表》,经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承担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当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务。

第七条  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应根据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测评。对于教学效果差, 学生反映大的任课教师,教务处和有关教学单位有权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八条  对被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 学校应及时安排其进修学习, 以提高教学水平。待重新试讲合格后,方能恢复其授课资格。

第九条  对取消授课资格的教师,学校应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且师资紧缺的课程,外聘或特聘的教师由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试讲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中南大政字〔2011110

2011825印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监控,确保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针: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通过监督、检查、评估、咨询(指导),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务实求真。

第二章 组织性质和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督导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是非行政实体的咨询组织,挂*教务部。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专职秘书1名,专兼职督导员若干名。

  第七条 督导室主任由教务部部长(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学校选任。督导员由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组成。专职教学督导员从在职党政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中选任;兼职教学督导员从离退休或将退休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中选聘,并考虑学校现有的办学层次、学科和专业情况;秘书设专职岗位,由专人担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任职要求和选聘程序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熟悉高等教育基本理论、基本知识,通晓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其中,兼职督导员一般应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理论水平,尤其是教育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知识,并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研究生教学督导员应曾任研究生导师;专职督导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多年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分析、综合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公道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选聘程序

  专职督导员的选聘程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督导员由离退休工作处推荐或本人申请,也可由督导室直接选聘后报校务会批准,校长聘任,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督导员实行聘期制。兼职督导员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专职督导员的聘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期内,本人提出辞聘或不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者,由教学督导室报校务会批准后予以解聘,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日常教学秩序,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督导课堂教学活动,包括教学纪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据此对教学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如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

  (四)了解和检查校、院两级教学管理情况,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广泛听取师生对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有关领导或管理部门反馈。

  (六)参与学校教学检查、考试巡视,申报本科教学奖教师课堂教学评价,专业评估以及试卷评估、毕业(学位)论文(设计)评估等重大教学活动。

  (七)完成学校或教学督导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任务

  (一)落实日常听课制度,每位督导员每周听课一般不少于4学时,全面了解教师备课授课、辅导答疑、实验指导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

  (二)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应调研一个专题,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每学期应不定期召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座谈会,收集、反馈各方面教学信息。

  (四)每学年撰写一篇工作总结。

  (五)每学期不定期编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督导工作简报》。

  (六)联系、指导二级督导小组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学校预算列支。

  第十五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兼职督导员由学校发给适当报酬。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等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依照此条例成立二级教学督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室工作。二级教学督导小组人员组成须报学校教学督导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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