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教字〔2005〕15号2005年9月14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立项课题的质量,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研究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立项是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及运行模式等的改革研究与实践。研究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使用和推广价值,能推动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髙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研究立项包括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辅助类研究以及其他与教学及教学管理相关的研究。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学校对项目资助的力度,教学研究项目分为大型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三类。
第四条 教学研究立项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等。校级教学研究立项是申报更高层次教学研究立项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校级教学研究立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教务部下发教学研究立项申报通知;
2.有关单位于每年五月份组织申报,并下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教师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4.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教务部;
5.教务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可以个人申报,亦可以课题组集体申报,但总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如到期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可向教务部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只允许申报一个负责牵头的项目。未能完成已立项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项目。
第九条 凡获学校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拨付项目总经费的5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另外的50%在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1.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费用;
3.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
4.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
5.教学软件开发、消耗品购置费。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项目由教务部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向教务部递交年度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如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一经发现,学校将停止拨款,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或成果评定,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部提出申请鉴定或验收的报告。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由教务部组织实施,其费用由学校另行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鉴定或验收主要采用专家评议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议,也可采用通讯评议。专家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教务部审核。项目的鉴定与验收专家组由3人左右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实事求是,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表》(见附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2周向每位参加评议的专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3.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或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者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2套、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专家鉴定书复印件各1份,送交教务部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