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教字〔2007〕30号 2007年12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普通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成绩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大学”,是指与我校签订学生交换项目协议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大学;本办法所指赴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是指经学校选拔批准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普通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成绩管理由教务部负责。成绩管理主要包括:
出具学生成绩证明文件;
确认学生在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成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确认学生在境外大学修读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赴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需要向境外大学提供已修读课程成绩证明文件的,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到教务部办理。
第五条 学生在境外大学所学课程的认定程序如下:
学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审查表》(见附件2),并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境外大学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简介、任课教师等相关信息及境外大学出具的课程正式成绩单原件;
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相关学院依据本校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在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认定;
教务部对学生赴境外大学所修读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是否对应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学校认定境外大学所修课程的原则:
学生在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名称、学分及教学内容与本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致时,可直接认定为相对应的课程;
学生在境外大学所修课程与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不同,但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经相关学院的认定,可视为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
学生在境外大学所修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涵盖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内容的,且该课程学分等于或大于该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学分之和的,经相关学院的认定,可视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均按所修课程成绩分别记载;
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一门课程教学内容涵盖了学生在境外大学所修两门或两门以上程,且该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学分之和不少于专业培养方案所对应课程的学分,经相关学院的认定,可视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成绩按课程的平均分计算。
非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外的课程,按相同或相近原则经有关学院认定后,视为我校相应公共选修课。
第七条 经认定课程的学分按本校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课程的学分记载。
第八条 学生在境外大学所修课程成绩的换算方法:
在境外大学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成绩;
在境外大学获得的成绩,若为等级制,则等级成绩换算为本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0分,C=70分,D=60分;
在境外大学获得的成绩,若为二十分制,成绩换算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十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照表》(见附件3)。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由课程认定单位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居中的原则提供成绩意见,经教务部审批后登录成绩。
第九条 学生提供在境外大学修读课程的正式成绩单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成绩,学校不予认定;学生在境外大学所修课程与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在教学内容上不相同的,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教学实习等实践环节,必须取得本校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各专业规定必须取得本校学分的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
第十二条 赴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必须在返校后一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由教务部按课程的中文名称录入成绩系统, 并在成绩备注栏内注明“交换生成绩认定”字样。
第十四条 交换学生成绩单由我校成绩单和境外大学成绩单两部分组成,境外大学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存档,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到境外其他大学学习的,其成绩和学分认定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doc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审查表.doc